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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福建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信环资〔2013〕88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12-19 【生效时间】 2013-12-19 【关键词】 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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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388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福建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3年12月19

福建省贯彻落实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1.产业规模加速扩大。力争到2015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2.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

    3.产业布局更趋合理。打造一批国内重要的高效节能电机、LED、节能灯、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利用产业基地和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基地、塑料回收集散加工基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依托龙净环保、新大陆环保、三达膜科技、三维丝环保等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龙岩、福州、厦门、泉州建设重点环保产业基地。

    4.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环保产业生产运营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管理服务体系、政策标准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化和规范化,节能环保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发展重点

    (一)节能产业

    高效电动机。组织制定企业联盟产品标准,打造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推动高效电动机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开发高效率(IE2)和超高效率(IE3)电机系列产品、稀土永磁电动机及控制器一体化技术、应用于数控机床的伺服电机和直线电机、专用电机的变频调速控制装置、应用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电机控制技术、电机起动开关、供电馈线等电机系统节能技术,力争到2015年,高效电机产品的占比超过50%

    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重点扶持新能源汽车的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重点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市场推广模式。力争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1万辆。

    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LED发展专项,扶持衬底、大功率LED芯片、LED封装工艺改造、高光效LED照明产品、高清晰度LED显示产品等自主创新、全国领先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依托厦门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重点支持云霄光电产业园、连城海峡光电产业园、南安光电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建设。大力推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局关于福建省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57号)的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公共照明领域普遍使用LED照明产品,实现同比口径照明节能(电)50%以上,带动全省LED产业当年新增产值500亿元以上。

    太阳能利用产品。支持太阳能利用产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带动配套产业发展,壮大我省太阳能利用产业;支持开发生产光伏发电、高效平板太阳能集热器、主被动式太阳房、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太阳能烤房、太阳能灭虫器等产品。

    新型节能建材。重点发展保温隔热防火材料、复合保温砌块、轻质复合保温板材等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大力推广铝合金隔热建筑型材、节能建筑门窗幕墙、隔热和安全性能高的节能膜和屋面防水保温系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节能服务产业。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在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地培育壮大一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发展壮大节能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节能监测、审计、咨询服务及外包等服务公司。到2015年培育节能服务公司200家以上。

    (二)环保产业

    大气治理技术装备。依托龙净环保等重点企业,持续推进我省作为全国最大的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机电一体化研发制造基地的建设。重点发展燃煤烟气脱硫脱销技术与装备,支持发展移动极板静电除尘设备、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成套装备,加快电袋除尘器等设备和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推进机动车尾气净化设备的开发生产。

    污水处理技术装备。依托三维丝、威士邦膜科技、三达膜科技等重点企业,支持建立以厦门水处理膜材料制备的环保工业加工等基地。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发展紫外C消毒、废水膜处理回用等技术设备,加快发展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设备,重点支持焦化、垃圾渗滤液、畜禽养殖等废水治理技术、污水脱氮除磷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加快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泥资源化处理等技术与设备。支持开发生产垃圾焚烧(发电)技术装置、焚烧烟气中二口恶口英控制净化技术装备、高温微波消毒技术装备、种养殖业和餐饮业废弃物处理技术装备等。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支持发展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城市内河沟渠污染水体和湖库富营养化水体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支持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入海污染物溯源追究技术、海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技术的研发。

    环保服务产业。加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产品认证评估服务、环境投资及风险评估服务、环保产品检测等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环保技术、管理和信息服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发展环保工程服务业,鼓励由专业化的环保公司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烟气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处理设施。

    (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再制造技术装备。重点支持废旧汽车、废旧电机、废旧工程机械、废旧机床等产品零部件再制造关键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龙岩市新罗区开展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再制造工程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重组、兼并、入园等方式,建设区域性报废汽车拆解和废旧家电拆解示范中心。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再生金属、再生橡胶、再生塑料、再生玻璃、再生纸等再生产品,扩大废旧轮胎回收再生产业、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产业、废纸回收再生产业、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及其他再生资源利用产业规模。推进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福建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监督和督促示范基地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弃物以及农林废弃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支持利用尾矿生产综合利用产品,支持竹木三剩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泥产业化。加快推进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鼓励省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以海水淡化工程为依托,开展技术合作,建立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加大膜法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等关键部件的研发力度;鼓励研发利用电厂余热以及核能、风能、海洋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海水淡化的技术;在部分偏远海岛组织开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耦合利用示范试验,加强海岛、船用的小型海水淡化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业。合理布局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提升废纸、废旧塑料、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等废旧商品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规范化、专业化、全覆盖、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培育一批从事资源循环利用投融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的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点工程

    1.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推动工业锅炉(窑炉)和换热设备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实施锅炉燃烧系统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减排改造,鼓励采用LNG、水煤浆等洁净燃料。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进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采用先进电机调速技术、先进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电机软启动、无功就地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改造电机系统。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采用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等技术对能量系统进行优化。大力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推进建筑陶瓷、玻璃炉窑余热回收利用、化工企业余热回收利用以及轻纺企业余热发电、冷凝水回收利用。推进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流通零售领域节能等节能重点工程。开展数据中心节能改造。(省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组织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污染治理。推进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行。限期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加快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制药、化工、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加快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建设。推动重点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示范试点,解决铬、铅、锌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火电、石化、冶金、建材、轻纺、煤炭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省经信委、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不断完善和延伸污水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新建、扩建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15底,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566万吨/日,全省市县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实现雨污分流。加大城乡垃圾治理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卫配套设施。至2015年,设市市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超过1/万人,建制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超过60%的村镇实现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继续扩大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范围,到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任务。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到2015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6%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1平方米以上;县城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引导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重点推进武夷新区、厦门翔安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碧湖生态园、福州海峡奥体片区、三明碧贵园区建设。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从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m2以上的公共建筑)、10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厦门市、福建农林大学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进南平、三明、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加强福州、武平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建设与指导;支持示范市(县)、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强制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普及太阳能热利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福州、三明两个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实施仙游县、福清江阴两个部定再生资源利用回收利用基地项目建设。提高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水平。推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加速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标准化改造。(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快推广应用

    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大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快太阳能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紫外线消毒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

    及时跟踪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发展动态,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继续充分利用“6·18”、“5·18”、“9·8”及澳门国际环保展等平台,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产学研用对接,引进一批有技术、实力强的央企与外资企业,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信息技术与节能环保产业深度融合。

    继续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电机、节能汽车等产品,积极推荐本省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做好高效节能空压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不得采购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在保持省内市场稳定发展的同时,积极向省外、境外拓展,扩大市场份额,壮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实力。

(省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自主创新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节能环保科技型企业为主体承担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科技计划等项目,提升节能环保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节能环保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品质检中心等,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工程化条件建设,提升企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能力。

    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省级有关部门各类科技资源和创新平台等的作用,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购买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成果,推动其在我省落地转化和应用示范,带动节能环保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健全技术转移机制.重点推介一批可产业化的项目成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支持国内外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的研发机构转移到我省,鼓励企业与境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促进项目成果转移转化。

(省科技厅、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实施依照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进口设备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各级财政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省级部门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引导各类资本通过竞争性谈判,实施战略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设立创投基金,鼓励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成熟期企业。继续安排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加大对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我省458家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幅度,按照项目年节能量奖励企业。加大环保科研和污染治理重点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环保示范工程予以专项补贴或奖励,加快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我省企业研制的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经认定后,在省内工程中使用,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的60%,属于省内首台(套)按销售价格的30%对生产企业及用户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扩能改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再生资源(含报废船舶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省财政厅、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节能环保产业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推进订单融资、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体系,出台相关优惠或扶持政策,完善银行业绿色信贷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

    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对为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偿,并可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保险等形式分散和化解创新创业风险。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培育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碳金融业务,探索设立碳基金。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通过直接投资、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国家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强制性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除尘电价政策,研究制定水泥脱硝差别电价政策。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房改造建设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健全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完善节能环保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能源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研制,推动科研与标准相结合。通过制标、对标,提升产业质量技术水平。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标准,落实产品能效标识管理等制度。支持企业参与承担国家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参与标准制修订,并获得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省内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推动国家尽快出台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政策文件,着力在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上先行先试,率先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建设成为国土空间科学开发先导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先行区、生态优美文明祥和宜居区和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实验区,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借鉴。积极争取有条件的设区市列入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和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围绕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挖掘潜力,系统推进节能减排,探索积累有益经验。扎实推进厦门、南平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建设。通过先行先试,发挥典型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的综合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节能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和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在线监控。加强市场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标准标识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掌握行业情况和问题,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省经信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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