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12-11 【生效时间】 2018-12-11 【关键词】 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计与验收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2022年发布) 取代

【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工程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上述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1.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简称核电厂消防验收)管理,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消防设计变更等。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强化过程控制,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把关,依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及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验收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二)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三)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含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四)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简称核电集团)审批的消防设计变更,全数检查;

(五)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全数检查;

(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七)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八)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九)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第六条 现场检查采取目视检查、现场测量和工程技术文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查看,对涉及距离、空间要求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原则上应覆盖各类消防重点部位。

第七条 功能性测试通过专用检查仪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业主单位应配合提供经标定的专用检查仪器。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抽查数量不少于8项。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全面的自验收。业主单位应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工程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第九条 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业主单位应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装料要求。核电集团要组织机组装料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 自验收应通过文件、视频、照片等方式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编制《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填写《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3附表1)和《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3附表2),对不合格项出具问题单并实施整改。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完成消防工程自验收且关闭全部问题后,在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消防验收的核电集团应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

(二)核电厂消防工程验收专项报告(附件2);

(三)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附件3);

(四)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

(五)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

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业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文件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由总体(或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采暖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人。被验收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形成《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4附表1),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填写《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单》(附件4附表2)。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应要求核电厂针对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对所有验收问题单进行认真答复与整改,并报专业机构现场确认。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综合考察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验收各项结果以及业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等基础上,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报告》(附件4)。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审报告和验收意见,形成并向核电集团下达验收结论。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开展自验收工作,自验收过程中不得降低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核电集团应严格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能源局的委托要求,开展消防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公正、诚实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核电集团应制订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消防工程自验收管理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 核电厂消防工程验收专项报告

3. 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报告

4. 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报告

附件正文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2022年发布) 取代
欢迎来到“我的标准文件服务”!
文件下载至浏览器默认下载目录,请留意
非常抱歉,本网站不提供标准全文下载功能,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标准,谢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下载次数还剩:0
下载记录请前往我的标准-我的下载查看,如下载失败,请勿重复下载,拨打400-602-2562咨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验证码
换一张
还没有一点通登录账号?立即注册试用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0
当前密码* 公司
新密码* 电话
确认密码* 邮箱
确认修改
以上邮箱未通过验证,请点击邮箱验证予以验证。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
换一张
发送密码
风险管理一点通温馨提示,由于您目前正在使用的账号为试用账号,仅能查看部分国家级法规,
如需查看全部国家及省、市级法规,请升级为正式账号。
如需升级账号,请拨打400-602-2562电话问询。
REDC 碳盘查系统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