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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03-25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建筑施工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强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了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4月 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csj@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32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城乡规划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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