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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征求对《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等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省厅草拟了《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同时,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省厅草拟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结合我省实际,提高两文件内容的科学性,现将两草拟稿印发你局,请你局于4月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我厅拟汇总修改意见并提交2013年湖北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讨论。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黄冬生、张莉
电 话:027-87167421
邮 箱:617012504@qq.com
附 件:1.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2.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附件1
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党的十八大、全国和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划分环境监察网格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确保履职到位。
(三)体现职能,督促履职。网格化管理在按行政区划划分网格的同时,要将环境监察机构的承担的污染源监察、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监察稽查、应急与信访、档案管理等各项职能融入网格化管理。
(四)行业分类、突出重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辖区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源类别监管对象,按行业分类实施监管,同时,要根据群众环境诉求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在全面监管基础上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能。
(五)科技支撑,动态监管。网格化管理应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科技支撑,实时动态监管。
三、区域分级网格划分
(一)基本网格
1.一级网格:一级网格为17个区域,包括: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十堰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孝感市、咸宁市、荆门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
2.二级网格:以一级网格内的17个区域所辖的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为单元划分二级网格区域。
3.三级网格:以二级网格内的区域所辖的各乡(镇、街道等)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区域。
4.四级网格:可酌情以三级网格内的区域所辖的各村(社区、园区、重点企业等)为单元划分四级网格区域。
(二)特殊网格
省管电厂排污费征收网格:以每个省管电厂为单元进行划分,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该网格划分。
(三)划分权限
省管电厂排污费征收网格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划分;一级网格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划分;二级网格由一级网格负责划分;其余,依次类推。
(四)网格重点标记
1.在划分三级网格的过程中,应将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等重点予以标记,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加大其监管力度。
2.在划分终端级别网格的过程中,应将重点监管对象予以标记,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加大其监管力度。
四、网格职责
(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1.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网格化管理工作;
2.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调度、监督检查、稽查、考核全省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情况;
3.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省管电厂排污费征收网格管理工作。
(二)各级网格职责
1.负责确定、分配本级网格管理对象,并组织开展和管理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
2.负责调度、监督检查、稽查、考核下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情况;
3.负责上报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情况;
4.三、四级网格应按要求做好网格重点标记。
五、网格管理人责任
各级网格要分别明确三级责任主体: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并设置联络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一)网格责任领导责任
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建立监管网格局领导包干制。主要职责:理清网格管理工作思路,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查处。
(二)网格主要负责人责任
负责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三)网格直接责任人责任
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等工作。
(四)联络人责任
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协调、调度、汇报、通报、信息更新、档案管理、政务信息和宣传等工作。
六、网格监管对象
(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
(二)辖区内重点风险源;
(三)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已获环评批复且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
(四)辖区内重点治理项目;
(五)辖区内饮用水源地;
(六)辖区内重点生态监察对象;
(七)辖区内群众环境诉求重点对象;
(八)辖区内其它重点对象。
七、网格化管理工作要点
(一)组织领导
各相关监察机构要成立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置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制度保障
各相关监察机构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部令 第21号)和网格化管理全覆盖需要,制定完善相关环境监察制度并督促落实。具体包括: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执法监督制度、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后督查制度、监察稽查制度、监察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含移交移送制度)、企业环境守法制度、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制度等。
(二)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
网格内责任执法机构应建立内外横向和纵向联动机制,开展网格监管对象普查工作,建立“一对象一档案”的监管对象信息库。同时,网格内执法人员(直接责任人)应加强辖区内巡查和信息搜集,应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污染源综合信息系统)、排污费收费系统、12369信访平台、人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工商与税务登记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科技支撑,实时动态更新。网格分划(含管理对象)的详细清单应纳入移动执法系统或其它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应按规定建立并管理相关档案。
(三)开展日常巡查
网格内执法人员(直接责任人)应每月对网格内的监管对象进行1次日常监察或征收排污费,部分对象可视情加密检查频次。必须按相关要求填写日常环境监察记录并归档。
日常巡查时,网格内责任执法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完成全部职责。
(四)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网格内责任执法机构应依法依规查处网格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跨区或超越查处权限的应及时向相应的环境部门报告或移交移送。待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时限期满后应及时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归档。
(五)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
网格内责任执法机构和网格执法人员(直接责任人)接到管辖网格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应尽快组织查处;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前往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处;做好环境信访调处和回访。
(六)报告工作
各支队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告网格化管理情况实行月报和年报,月报以表格的方式上报(电子版)。年报以文字总结和表格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含纸质版和电子版)。表格电子版需包含四级网格分划的详细清单、巡查基本情况和环境违法的查处情况。
各支队应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报报送至省环境监察总队;应于每年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的年报报送至省环境监察总队。异常情况实时报告。
(七)履职管理
履职管理模式实行“二查三考核”模式:“督查、稽查、个人考核、班子考核、单位考核”。
督查就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督查下级相关工作情况;对不落实制度、管理对象出现严重环境违法和事故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实施环境监察行政稽查;要建立网格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对个人、班子和单位的考核中。
附件2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环境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建立联动监管协调机制和网格化管理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委托省环保厅监管的建设项目、省本级及以下各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
第三条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由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现场监察、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与审批级别同级管理的方式实施分级负责,上级委托下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受委托方负责日常监察管理,委托方负责监督检查。各监察大队须将本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纳入网格化管理,定期组织巡查。
第五条 各地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实行月报和年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向环保部实行季报和年报,同时要求落实“零报告”制度和异常情况实时报告制度。各监察支队、大队巡查情况(含后督查要求整改落实的情况)每月逐级上报至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属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依法监察,属上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风险应及时逐级汇报至省环境监察总队。
第二章 “三同时”监察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省、市、县级环境监察部门。省、市、县级环境监察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县级环境监察部门应每月逐级将建设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进展信息上报至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每月的前五日之内,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上月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情况;在每年一月的前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总结。
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同时抄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七条 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省、市、县级审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开工建设情况书面报告逐级报至与环评审批同级的环境监察部门,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相应的环境监察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或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地址、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环评批复文件相符;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与实际施工相符;
(四)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六)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七)施工期是否发生群众投诉及扰民情况;
(八)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九)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取证询问笔录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监察记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负责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的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至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在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将书面报告逐级报告至与环评审批同级的环境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谁审批谁处罚原则。在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将书面报告逐级报告至与环评审批同级的环境监察部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权限,相应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及下级环境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均应建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档案,归入“一对象一档”。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监察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之前,应向与环评审批同级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完成后十日内将检查报告报送至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并完成验收监测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向与环评审批同级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现场监察,环境监察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察及监督检查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等,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及时将监察报告报送至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由建设单位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现场监察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现场监察申请书,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报告,纸件1份,电子件1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各次环保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期满后,相应的环境监察部门应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各地报送的情况,按月对环保部审批并委托省厅监管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本级审批的在建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实施后督查。
后督查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环境问题是否按要求和期限完成治理。
(二)对建设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后督查,并对后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现场检查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按年度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并将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底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监察总队将采取通报批评。
(一)未按时上报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二)未按时上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情况;
(三)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风险的;
(四)未及时督促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并书面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解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记录表
附件: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环境监察记录表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环境监察机构名称: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 印制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监察。
二、本表由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日常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录入。
三、本表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归入“一对象一档”档案。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建设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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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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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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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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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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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 或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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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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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 建 改扩建 技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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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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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环保投资额及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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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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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评 单 位 |
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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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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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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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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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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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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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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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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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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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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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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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本信息表
环评批复 |
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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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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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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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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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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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生 产 基 本 情 况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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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去向及贮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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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原辅材料及危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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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来源及贮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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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
名 称 |
规模 |
产生能量及贮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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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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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情况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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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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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向 |
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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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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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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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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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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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审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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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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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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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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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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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生态破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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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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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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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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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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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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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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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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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单位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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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