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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12-11 【生效时间】 2014-01-01 【关键词】 工作时间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12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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