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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 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唐政通字[2020]2号 【适用区域】唐山市
【发布时间】 2020-02-12 【生效时间】 2020-03-01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移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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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02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安路段)—唐丰路内(含南湖大道至大庆道段,不含其他路段)—大庆道()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禁用区内使用。

()市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031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唐政通字〔20195)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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