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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问题的答复意见(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16〕3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6-06-21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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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质检特函〔2016〕32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是针对按照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生产的气瓶而制定的检验与评定标准。2011年,GB 17258-1998修订为新版标准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新版标准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疲劳试验合格指标提高后,规定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目前,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正在修订中。

综上所述,对于按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标准生产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仍按照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执行;对于按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标准生产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报废年限应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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