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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3-07-0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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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施行说明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在施工过程和建成后,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照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查看落实采纳情况,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中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所预算的经费。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设置或选定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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