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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高污染燃料目录(征求意见稿)(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大气函[2017]8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01-18 【生效时间】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关于再次征求《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大气函[2017]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我部组织编写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10月征求了各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部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将《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24日前反馈我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董文福

电话:(01066556878

邮箱:zsc@mep.gov.cn

传真:(01066556879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3.《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18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3.农业部办公厅

4.质检总局办公厅

5.林业局办公室

6.能源局综合司

7.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8.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11.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1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4.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5.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6.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17.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8.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1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20. 部内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生态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附件2

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规定的燃料仅适用于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根据燃料属性和使用方式,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在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选择管控燃料目录,鼓励选择最严格的Ⅲ类。

(一)下列燃料为Ⅰ类管控燃料:

用于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及民用燃煤设备,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未使用专用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1 部分煤炭及其制品的组分含量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含量(Ad)

挥发分(Vdaf)

煤 粉

0.5%

10.0%

-

水煤浆

0.45%

7.5%

-

型 煤

0.5%

10.0%

10.0%

焦 炭

0.5%

10.0%

5.0%

兰 炭

0.5%

10.0%

10.0%

(二)下列燃料为Ⅱ类管控燃料:

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集中供热(含热电联产)锅炉、发电锅炉以外的所有煤炭及其制品;未使用专用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下列燃料为Ⅲ类管控燃料:

所有煤炭及其制品、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工业生产和供暖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化石能源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要达到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必须全部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严禁掺入任何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等。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六、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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