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4]157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11-21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特种设备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环办函[2014]157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总结我国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已有的工程经验,借鉴国外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监管的良好实践,逐步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规范体系,加强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1219日前反馈我部。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吕丹

  联系电话:(01066556395

  传  真:(0106655639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1121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序  号

单    位

1

国防科工局

2

中国地震局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4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5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6

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7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8

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9

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0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1

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12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3

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

14

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15

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

16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17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18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19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20

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

21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22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3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24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25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26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7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8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29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30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附件2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引言

1.1 目的

1.2 范围

2.安全目标与纵深防御

2.1 安全目标

2.2 纵深防御

3.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

4.基本安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各类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4.3 多设施厂址的基本安全要求

5.现有运行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1.引言

1.1 目的

1.1.1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各类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以实现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

1.2 范围

1.2.1 本文件中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核燃料元件制造、离堆乏燃料贮存、后处理等设施,也包括独立申请的高放废物处理等核燃料循环配套设施,核燃料循环试验设施。

1.2.2 本文件规定的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适用于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

2.安全目标与纵深防御

2.1 安全目标

2.1.1 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总目标是建立并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危害。

2.1.2 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燃料循环设施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设施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2.1.3 技术安全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辐射后果和化学危害后果;对于在设计中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辐射后果和化学危害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2.2 纵深防御

2.2.1 纵深防御应贯彻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多重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充或纠正。

2.2.2 设计必须采用纵深防御措施,以提高多层次防御(固有特性、设备及规程)能力。为预防设施内部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造成的以及外部事件引起的事件或事故可能对人员和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应贯彻预防和缓解平衡的安全理念,以保证在防护失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缓解措施减轻事故后果以保护人员和环境。

2.2.3 纵深防御通常分为五个层次。每一独立有效层次的防御都是纵深防御的基本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与安全相关的活动能够被纳入独立的纵深防御层次。

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

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第三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将事故后果控制在设计基准范围内。

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控制超设计基准事故(包括严重事故),包括防止事故发展和缓解事故后果。

第五层次,即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3.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

3.1[分类原则]核燃料循环设施根据潜在事故辐射后果大小进行分类。按照合理、简化方法,核燃料循环设施分为如下四类:

一类(高度风险):具有显著的潜在厂外辐射后果;

二类(中度风险):具有明显的潜在厂内辐射后果,并具有临界风险;

三类(低度风险):具有明显的潜在厂内辐射后果;

四类(常规风险):仅具有厂房内辐射后果,或具有常规工业风险。

3.2[分类举例]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举例如下:

一类:后处理设施、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高放废物处理设施、MOX 元件制造设施;

二类:核燃料元件制造设施(不包括重水堆元件制造设施、不包括MOX 元件制造设施)、铀浓缩设施;

三类:重水堆元件制造设施、铀纯化转化设施;其他核燃料循环设施,特别是核燃料研究和工程开发设施,可以参考上述分类原则,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

4.基本安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分类管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应满足安全目标。对核燃料循环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要求与分类相一致。

4.1.2 [安全功能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应能预防核临界事故及有害物质的意外释放,应当保证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条件下辐射照射合理可行尽量低。

4.1.3 [纵深防御]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每一层纵深防御的程度应与设施的潜在危害相一致,具体措施可通过安全分析进行评价和确定。

4.1.4 [物项分级]核燃料循环设计必须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仪表和控制系统。安全重要物项依据其执行的安全功能和安全重要性分级,其设计、建造和维护必须使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其分级相适应。

4.1.5 [组织管理体系]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对设施全寿命期内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建立并维持一套合格的、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体系,综合考虑安全、健康、环保、质量和经济等因素。

4.1.6 [质量保证]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覆盖可能影响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运行所有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4.1.7 [安全文化]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和实施必要的原则和程序以形成有效的安全文化,加强包括核安全文化、辐射安全文化、核安保文化等在内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始终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到所有活动中去。

4.1.8 [职业辐射防护]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实现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应制定合理的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营运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大纲,以指导设施内的辐射防护工作,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并在运行期间定期修订。

4.1.9 [临界安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安全措施确保易裂变物质的操作、加工、处理和贮存的核临界安全,并应尽可能通过工程措施而非管理措施确保核临界安全,如采用几何安全设备。应优先采用故障安全理念及双偶然原则。在可能发生核临界事故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灵敏和可靠的核临界事故探测与报警系统。

4.1.10 [放射性废物管理核燃料循环设施在建设前应落实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措施和场所。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和运行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管理,确保废物安全,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气、液态流出物的排放应低于排放管理控制值。营运单位应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指导整个寿期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并在运行期间定期修订。

4.1.11 [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充分汲取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重视极端外部自然事件的安全防范。

4.2 各类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4.2.1 一类设施

1[厂址选择和评定厂址选择和评定应考虑设施正常运行和内部事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外部事件对设施安全的影响,以确定厂址条件的适宜性。原则上参考核电厂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外部事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设计基准原则上参考核电厂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应急]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应根据严重事故评价结果确定是否考虑场外应急。

4[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半径一般不小于5km。适当制定

规划限制区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规划限制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影响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以及应急计划执行的有效性。

5[核临界安全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在设计上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防止临界事故的发生,其他一类设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临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辐射防护为控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内外照射和沾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通过设置多道实体屏障、辐射屏蔽和通风系统、控制厂区入口、管制进入到规定区的放射性物质的量、监测厂区和工厂操作人员放射性污染以及适当的行政管理手段和防护机构来提供这种防护。

4.2.2 二类设施

1[厂址选择和评定]厂址选择和评定应考虑设施正常运行和内部事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外部事件对设施安全的影响,以确定厂址条件的适宜性。

2[外部事件设计基准]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照不低于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执行,其中特别重要的,应按特殊设防类执行。二类设施典型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见附录Ⅰ。防洪设计按不低于200 年一遇洪水执行。

3[应急]应急状态原则上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应根据严重事故评价结果确定具体的应急等级。

4[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设置以及范围应与设施风险相对应。适当制定规划限制区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规划限制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影响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以及应急计划执行的有效性。

5[核临界安全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临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辐射防护]采取密封、通风和净化的措施,尽可能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降低工作场所气溶胶浓度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量。

4.2.3 三类设施

1[厂址选择和评定厂址选择和评定应考虑设施正常运行和内部事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外部事件对设施安全的影响,以确定厂址条件的适宜性。

2[外部事件设计基准]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基准按照不低于民用建筑乙类执行,防洪设计按不低于200 年一遇洪水水位执行。

3[应急]应采取工程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确保不需要采取场外应急响应。应急状态一般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

4.3 多设施厂址的基本安全要求

4.3.1 厂址选择和评价时,应考虑设施间的相互影响。

4.3.2 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应考虑设施间的相互影响。

4.3.3 全厂址应统一考虑应急准备和规划限制区。

5.现有运行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5.1 在定期安全评价时或影响安全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结合设施安全特性和厂址特征,采用现实假设对核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用的安全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安全评估应包括对设施进行可靠性鉴定及对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5.2 对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行安全的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尽快制定方案实施退役。退役前应加强安全管理,必要时实施整改,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5.3 对于已经停止运行且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应尽快制定方案实施退役。退役前应加强安全管理,必要时实施整改,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附件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背景、任务来源及法律定位

1.背景

2011 年福岛事故后检查中,发现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所处地区的地震动比原先的评价结果有明显增高,需要应用新的地震动对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抗震能力进行重新校核,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鉴于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地区有铀纯化转化设施、乏燃料贮存设施、后处理设施、高放废物处理设施等多种类型核燃料循环设施,且有些设施已运行多年,有些设施尚未建设,其抗震安全要求应不尽相同。于是需要对核燃料循环设施抗震要求进行分类。参考我国研究堆分类管理、我国军用核设施管理以及美国、IAEA 对非堆核设施分类管理的实践,核安全三司决定组织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同编制通用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基本安全要求。

此外,我国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领域相应部门规章欠缺,缺少系统的核安全导则、标准和规范。有些方面是参考核电站,有些问题又是采取常规工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形成明确文件或规定。亟需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基本安全要求以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管理。

2.任务来源

根据核安全三司工作单[2014]52 号(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及几家核燃料循环设施设计单位承担《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本文件)的编制工作。

3.法律定位

本文件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原则,该原则是制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要求和安全监管相关规章和导则的基础;本文件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基本安全要求,是制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要求相关规章和导则的基础。因此本文件的法律定位属于部门规章层次。

本文件的法律定位属于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领域基础性的技术规章。本文件提出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给出了分类实例,提出了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基本安全理念和要求,提出了多设施厂址评价原则,提出了已有设施安全评价的指导原则。本文件为后续制定核燃料循环设施抗震分级设防导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设备分级目录、核燃料循环选址核安全导则和各环节的安全设计、运行导则等奠定了基础。

二、编制依据及技术路线

(一)编制依据

本文件的编制依据是核安全三司工作单[2014]52 号(燃)。尽管放污法没有明文规定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但根据放污法的立法思想、框架结构和具体安全要求,体现了对核设施进行分类监管的思路,如放污法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设施的风险差异,分章节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对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编制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导则,体现了根据核设施风险大小分类监管的思路。鉴于研究堆种类较多,风险差异大,国家核安全局编制了《研究堆分类(试行)》。因此编制本文件符合我国立法要求。

(二)技术路线

在充分调研我国其他核设施分类监管以及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日本、IAEA 等国家和组织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和IAEA 非堆核设施安全监管的分类监管的原则和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的经验,编制本文件。

编制中参考的主要法规标准和文献如下:

1. 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IAEA-NS-R-5);

2. 除核动力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 以地震为主) 的考虑(IAEA-TECDOC-1347);

3. HAZARD CATEGORIZATION AND ACCIDENT ANALYSIS TECHNIQUES FOR COMPLIANCE WITHDOE ORDERDOE-STD-1027-1997);

4.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管分类办法;

5. 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

6. “十二五”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报批稿);

7. 核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8.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调研报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9.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研究报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10.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安全要求研究报告(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等)

11. 其他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法规、标准。

三、编制过程

2013 月,根据核安全三司工作安排,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成立“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与抗震安全研究”课题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技术路线,开展了相关调研与研究工作。随着研究的深入,工作任务细化为“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和“不同风险等级核燃料循环设施抗震设防要求技术见解”,其中第二项任务另行研究。2014 月,根据核安全三司下达的正式任务,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与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分别对国内外(包括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IAEA 等)的资料进行调研。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与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于2014 月形成了调研报告,并于29 日向三司领导进行了汇报。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根据美国、IAEA 对非堆核设施的分类原则和分析方法,对各类型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事故后果进行了计算,基于事故后果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分类,于2014 5月形成了研究报告。2014 月,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在调研报告及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基本安全要求(草稿),并于2014 月、10 月组织了多次专家咨询会,修改后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一)引言

引言包括目的与范围,格式参照核安全法规与导则的通用格式。

本文件的目的是实现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种类多,工艺过程及加工对象各有不同,不同类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潜在事故后果差异较大,安全风险各不相同。需要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各类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以实现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有利于科学高效分配资源,提高核设施设计、运行安全水平。

适用范围一节中有两条内容,第一条内容说明适用的设施,包括核燃料循环配套设施和核燃料循环试验设施。第二条内容在阶段上包含选址、设计、建造、运行,不包括退役,因为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期间的安全风险与运行期间有显著差异,基于运行风险考虑的分类原则对退役不适用。

(二)安全目标与纵深防御

HAF301 依据IAEA 早期文件编制,安全目标与纵深防御概念已发生变化,需要在本文件中进行更新。NS-R-5 所提出的安全目标与纵深防御在表述上不够精炼,因此本文件在编制过程中主要参照《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依据NS-R-5 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如增加了关于化学危害的表述。

(三)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

3.1 节, 分类原则参考了IAEA-TECDOC-1347 DOE-STD-1027-1997,根据潜在事故辐射后果大小进行分类,分为四类。其中第四类为“仅具有厂房内辐射后果,或具有常规工业风险”,与IAEA-TECDOC-1347 的第四类相比,增加了辐射后果的表述,从逻辑上更为合理。

3.2 节给出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举例。

(四)基本安全要求

4.1 一般要求是所有核燃料循环设施都要遵循的通用的基本安全要求,在内容选择上参考了NS-R-5 HAF301、《“十二五“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报批稿)》,包括分类管理、安全功能、纵深防御、物项分级、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安全文化职业辐射防护、临界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

4.1.1 明确了安全要求与分类相一致,体系了分类管理的目的。

4.1.2 4.1.3 分别从基本安全要求角度规定实现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的要求。4.1.4,物相分级应与设施分类相关联,但考虑到目前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物项分级体系庞杂,暂时难以与设施分类挂钩,因此仅在一般要求中提出原则性要求。4.1.54.1.64.1.7分别从组织管理、质量保证、安全文化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由于放射性和临界是核设施特有的性质,4.1.84.1.94.1.10 分别提出了职业辐射防护、临界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要求。

4.2 分别对三类设施提出了基本安全要求。

4.2.1 对一类设施规定条具体要求。

现有燃料循环设施均是在老厂址上建造的,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厂址选择和评定法规标准,考虑到一类设施潜在厂外辐射后果显著,因此规定厂址选择和评定、外部事件设计基准原则上参考核电厂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考虑到一类核燃料循环设施和核电厂有一定的差异,厂址选择和评定具体要求与核电厂应有所差异,因此只能是原则性参考,而不是完全遵照。

3)规定了场外应急状态。一类设施潜在厂外辐射后果显著,从纵深防御角度,可能需要考虑场外应急。但对特定核设施是否需要场外应急,应根据严重事故评价结果确定。

4)规定了规划限制区。放污法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 一类设施潜在厂外辐射后果显著,应当设置规划限制区。本文件考虑参照核电厂,规定规划限制区半径一般不小于5km

5)规定了临界安全要求。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临界事故的潜在后果不可接受,因此规定了比其他一类设施更严格的临界安全要求。

4.2.2 对二类设施规定了条要求。

1)二类设施没有显著的潜在场外辐射后果,因此厂址选择与评定不应原则上参考核电厂要求,应根据设施潜在事故辐射后果确定厂址的限制条件。

2)规定了外部事件设计基准。文件中规定了抗震和防洪的要求,与福岛后核安全综合检查要求一致。

3)规定了应急状态。考虑到二类设施没有显著的潜在场外辐射后果,因此原则上不考虑场外应急。并且规定应根据严重事故的评价结果,确定应急等级。

4)规定了规划限制区。考虑到二类设施没有显著的潜在场外辐射后果,因此原则性规定二类设施规划限制区的设置以及范围应与设施风险相对应。

5)规定了临界安全要求。二类设施同样具有临界安全风险,因此其临界安全要求与除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外的一类设施要求保持一致。

6)规定了辐射防护要求,与一类设施相比,外照射风险相对较低。

4.2.3 对三类设施规定了条要求。考虑到三类设施没有临界安全风险,因此对规划限制区、临界安全不作要求。

1)三类设施没有显著的潜在场外辐射后果,因此厂址选择与评定不应原则上参考核电厂要求,应根据设施潜在事故辐射后果确定厂址的限制条件。

2)规定了外部事件设计基准。文件中规定了抗震和防洪的要求,与福岛后核安全综合检查要求一致。与二类设施相比,对抗震设计降低了要求。

3)规定了应急状态。考虑到三类没有临界安全风险,因此规定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不需要采取场外应急。

4.3 对多设施厂址提出了条基本安全要求。

我国现有核燃料循环设施厂址均为多设施厂址,因此应对多设施厂址应规定具体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厂址选择和评价时,应考虑设施间的相互影响;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应考虑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全厂址应统一考虑应急准备和规划限制区。

(五)现有运行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是基于核设施潜在辐射后果的大小,没有考虑具体的厂址特征,我国现有运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符合当时的标准,对运行设施的改造无论是技术上、经济上、还是降低潜在风险,与新建设施均有差异,对运行设施即使停止运行,也不能立即有效降低其安全风险,因此对运行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必然与新建设施有所差异。本部分在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前提下提出了条具体的基本安全要求。

五、适用性说明

本文件的法律定位属于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领域基础性的技术规章。上位法为《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

本文件提出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给出了分类实例,提出了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基本安全理念和要求,提出了多设施厂址评价原则,提出了已有设施安全评价的指导原则。

六、编制组信息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赵善桂、刘运陶

中国核电工程公司:李锐柔

中国核电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聂兰强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公司:冯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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