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安健函〔2015〕5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11-16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劳动保护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安健函〔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效控制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我们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化学毒物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七项标准。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或“职业健康司”栏目下载,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编制说明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规定了隔声防护设施的性能及防护效果的检测方法,适用于隔声防护设施的性能及防护效果的检测。本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的防护设施检测的要求提供技术保障,为隔声防护设施的防护性能及效果检测提供技术标准,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以及企业的自主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从而确保作业场所隔声防护设施的有效、正常运行。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2014年国家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了《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的编制申请。噪声防护设施包括隔声、吸声、隔振、减振等多种设施,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隔声设施,以隔声罩、隔声间及隔声屏障为主。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以防治噪声危害为重点,解决缺少当前应用最多、最急需的隔声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缺少技术规范的需求。

本标准由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安力康工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宁大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编制的必要性

截止2012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已超过80万例,其中2012年新增2.7万例,在这些职业病中噪声聋及噪声引起的听损比例与尘肺病、职业中毒位列前三。由此可知,噪声是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而隔声是有效控制噪声危害的重要技术和常用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提出了“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其正常运行”的要求,《声学 隔声罩的隔声性 能测定 第2部分:现场测量》(GB/T 18699.2-2002)、《声学 隔声间的隔声性能测定 实验室和现场测量》(GB/T 19885-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 19889)等现行标准中规定了隔声罩、隔声间及建筑隔声检测方法,《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 19886-2005)及《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等现行标准中规定了隔声的设计、控制及评价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基本为国际标准的等同采用,主要基于原理论述,对于工作场所隔声防护设施的实际检测及评价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因此《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能够提供工作场所隔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的具体方法。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的防护设施检测的要求提供技术保障,为噪声防护性能检测与评估提供技术标准,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以及企业的自主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从而确保隔声设施的有效、正常运行。

3、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阶段:根据《关于申报2014年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政法函〔2013〕50号),进行了本标准的申报。

第二阶段:开展广泛的调研,收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与隔声检测相关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文献和现场调研了隔声防护性能检测与评估现状,并广泛征求本标准的制定意见。

第三阶段:整理分析调研资料及各方面反馈意见,初步确定具体的内容及篇章设计,成立本标准编写组,形成本标准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阶段:根据实施方案分配具体工作,开展工作场所实际隔声检测;整理集中各章节内容,根据本标准制定要求,综合形成初稿;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五阶段:以函调和专家咨询等形式,征询企业、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技术规程进行修改,形成技术规程的报批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括:王小兵、白云飞、刘彪、周仕良、李磊、商凌云、孙晓东、于连峰、杨晟。王小兵、白云飞为标准编写执笔人,刘彪、周仕良、李磊、商凌云、孙晓东、于连峰、杨晟参与了标准起草及修改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的主要内容(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1、标准内容应适用于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与分析。

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与分析提供技术规范,因此其内容应适用于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与分析。

2、本标准应规定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应明确给出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方法与评估标准,包括不同隔声防护设施的形式及对应的检测及分析方法等,从而为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与分析提供依据。

(二)标准主要内容

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主要是指对噪声源的声音屏蔽能力,不同形式的隔声防护设施具有不同的评价参数。隔声罩及隔声间因其本身结构及材质的不同,具有固有的隔声性能,而隔声屏障不但受本身结构、材质的不同的影响,还因其与噪声源的相对位置及大小具有不同的效果。因此本标准根据不同的隔声形式,以针对性的检测及分析方法等为主要内容。

三、编制主要内容及说明(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给出了隔声罩、隔声间的隔声性能及隔声屏障的隔声效果的检测方法。

一、首先针对检测过程涉及到的检测设备(包括声源及传声器)、检测条件进行论述。

在噪声防护设施的检测中,需要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不同工作场所具有不同的状态,有的工作场所的产生噪声设备是能够正常运行的,有的工作场所中不存在产生噪声设备,或由于缺乏辅助设备,产生噪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对于产生噪声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实际声源。在进行防护设施的检测过程中,为保证检测过程对实际工况的真实反映,实际声源应当运行在典型运行状态下,其只能包含多种运行条件(规定负载和运行条件下;满载条件下;无负载(空载)条件下;正常使用时,产生最大噪声输出的工作条件下;仔细确定运行状况的模拟负载条件下等),同时也应注意影响设备运行的其他参量。

1.     声源

当实际声源不能正常运行时,可用人工声源代替实际声源。人工声源的位置应当与实际声源等效,以保证检测时人工声源能够替代实际声源。

由于人工声源与实际声源在噪声发射方向上的等效性无法达到,因此人工声源宜采用各向同性,其中多面体或12面体的扬声器能够满足要求。同时,为保证检测的准确性,人工声源的功率需要足够高。

人工声源应当避免受到防护设施的反射影响,因此应当距离防护设施一定的距离,该距离以防护设施的尺寸为依据,一般为最小尺寸的20%,且最低不得小于0.5m。

2.     检测设备

在一般的检测标准中规定检测设备需要测量仪器采用1型声级计,但GB/T 19885-2005 《声学 隔声间的隔声性能测定 实验室和现场测量》的第5章备注中规定:“注2:对现场测量,允许采用2型测量仪器”,GB/T 18699.2-2002 《声学 隔声罩的隔声性能测定 第2部分:现场测量》中第4章规定:“注2:对按GB/T 3768,GB/T 17248.3和GB/T 17248.5进行测量,允许用2型侧量仪器”,GB/T 17248.3-1999 《声学 机器和设施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 现场简易法》中第5章规定:“包括传声器和电缆在内的仪器系统应满足GB/T 3785规定的2型或2型以上声级计要求;使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时,应满足GB/T 17181规定的2型或2型以上积分平均声级计要求”。由于本标准针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测,因此本标准采用上述标准的规定,测量仪器采用2型声级计。但声校准器采用1级精度的声校准器,这与所有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检测环境条件中对温度、湿度、风速及背景噪声进行了规定,这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二、在测试方法中,本标准分别针对隔声罩、隔声间及隔声屏障进行了测试方法的规定。由于我国等同采用ISO系列标准,而ISO系列标准中对于各种隔声防护设施的检测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这本身是由于防护设施设置的形式造成,但在声源空间、接受空间的声压级测量中传声器位置级测量方法及数据分析方法均有不同。本标准通过研究隔声防护设施与护听器的隔声原理,将护听器的SNR计算方式引入到隔声防护设施的性能检测中,将隔声防护设施与护听器的性能分析进行统一,为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对劳动人员的防护有效性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a)隔声罩

本标准中隔声罩指可拆卸的,对单个设备进行屏蔽的结构。对于隔声罩,由于其覆盖噪声源,且可拆卸,因此无需在隔声罩内对声源产生的噪声声压级进行检测,只需在隔声罩安装前后分别进行声压级检测即可得到噪声衰减值。

1)传声器位置

由于隔声罩的占用空间有限,一般劳动人员均可达到不同方位,因此需要进行噪声源的噪声主要传播方向确定及主要传播方向的声衰减测量。同时,如果产生噪声设备具有操作人员操作位,也应当覆盖操作人员操作位处的噪声。

噪声源的声压级检测距离应当根据噪声源的尺寸进行确定,一般距离噪声源表面1m处,此距离由GB/T 17248.3-1999中11.5规定:“如果没有噪声测试规程,可在按GB/T 3767或GB/T 3768定义的基准体以外1m处…进行测量”。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噪声源的噪声主要传播方向。

在噪声源的主要传播方向上,进行等距离的声衰减测试,以确定噪声源的影响范围。如果噪声源较小,同时需要注意是否主要传播方向为竖直方向。

需要对隔声罩安装前后分别进行检测。同时如果能够确定产生噪声设备的人员操作位置,应当在操作人员的耳部位置进行检测。

2)由于噪声源的噪声特性可能存在稳态、非稳态、脉冲等各种情况,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检测时间要求,从而保证检测能够反映真实情况。表2 测量方法与噪声特性的关系引用自GB/T 19884-2005 《声学 各种户外声屏障插入损失的现场测定》8.1.5。

同时由于不同噪声源的频谱特性不同,而不同材质的隔声材料对于不同频率的噪声衰减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噪声频谱测定。噪声频谱测定可采用倍频程或1/3倍频程进行测量,同时规定了频率覆盖范围。这与其他标准相一致。

3)检测结果分析

本标准的检测结果分析结合了一般隔声设施检测标准中规定的声衰减计算方法,以及护听器有效的A计权声压级估算标准中的倍频带计算方法,从而使隔声设施的声衰减转化成护听器的SNR值。

b)隔声间

隔声间与隔声罩的不同在于,隔声间是密闭的建筑结构,其不可拆卸或拆除。因此,本标准采用隔声间内外的声衰减作为检测的目标,需要进行声源空间及接收空间的声压级测量。隔声间根据噪声源与操作人员之间的位置关系,可分为噪声源位于隔声间内和操作人员位于隔声间内的两种情况。对于噪声源位于隔声间内的形式,一般为对大型设备,如冲压机、空压机、水泵等设备的屏蔽,此种情况可等效认为建筑隔声,参照GB/T 19889.4-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对于人员位于隔声间内,设备位于隔声间外,隔声间起到保护人员作用的情况,可等效认为是建筑外墙的隔声,参照GB/T 19889.5-2006《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通过分析可统一成声源空间及接收空间的情况。

对于声源空间,由于一般隔声间较大,为保证传声器不受隔声墙的反射声影响,因此传声器距隔声墙2m,但不排除声源与隔声墙较近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应保证距隔声墙的位置不得小于内部最短尺寸的20%,参照GB/T 19885-2005《声学 隔声间的隔声性能测定 实验室和现场测量》6.5.1。

对于接收空间,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有明确的操作者位置。如果对于明确的操作者位置,传声器应当位于操作者的耳部。如没有操作者规定位置,则参照GB/T 19889.4-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及GB/T 19889.5-2006《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进行固定传声器或移动传声器位置的确定。

c)隔声屏障

对于隔声屏障,由于其是非密闭型屏蔽结构,同时由于屏障的材质及结构性质,也分为可拆卸及不可拆卸两种。因此对于可拆卸的屏障,进行指定位置安装前后的声压级测量;对于不可拆卸的屏障,参照隔声间进行声源空间及接收空间的声压级测量及计算。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采用对象的选取、采标一致性程度的确定、与采标对象的差异及原因,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际标准与国外标准在隔声防护设施领域的现行情况,并结合国内相关标准的现状,发现英国、法国、德国、欧盟与ISO标准基本相同,基本等同采用ISO标准,而我国的相关标准也基本等同采用ISO标准,因此本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保持一致性。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与有关的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其正常运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设施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其正常运行。但缺少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性能检测与评估技术标准,而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检测与评估提供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的检测方法与评估标准。为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检测评估提供技术标准,为隔声防护设施防护性能及效果检测报告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南,也为安监部门的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和评估标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和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

2、与有关现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其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整体协调是制定工作的努力目标。

本标准的制定过程实际的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本标准的制定遵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各项要求。

本标准具体条款所涉及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直接引用,或参照原则,无原则分歧。

国内现行标准中存有隔声屏、隔声罩及隔声间的性能测定标准,但由于基本为等同采用ISO相关标准,对于不同形式的隔声设施采取了不同测量方法,不同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使用单位、设计人员及技术服务机构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本标准对现行标准进行研究,并针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与现行有效标准是相辅相成的。

本标准直接引用和参照的现行标准: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以上标准为噪声检测设备相关标准,本标准直接引用。

GB/T 17248.3-1999 声学 机器和设施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 现场简易法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传声器测量位置的设置原则。

GB/T 18699.2-2002 声学 隔声罩的隔声性能测定 第2部分:现场测量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隔声罩检测传声器测量位置的设置原则及数据分析方法,并应用于隔声罩的传声器位置设置中。

GB/T 19885-2005 声学 隔声间的隔声性能测定 实验室和现场测量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隔声间检测传声器测量位置的设置原则及数据分析方法,并应用于隔声间的传声器位置设置中。

GB/T 19886-2005 声学 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隔声罩与隔声间声源、检测传声器位置的设置原则及数据分析方法,并应用于本标准中。

GB/T 19889.4-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房间之间隔声检测的传声器位置、声源设置的设置原则,并应用于隔声间的传声器位置设置中。

GB/T 19889.5-2006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外墙隔声检测的传声器位置的设置原则,并应用于隔声间的传声器位置设置中。

GB/T 19887-2005 声学 可移动屏障声衰减的现场测量

GB/T 21232-2007 声学 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 噪声的指南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隔声屏检测的原则,并应用于隔声屏的传声器位置设置中。

GB/T 7584.2-1999 声学 护听器第2部分:戴护听器时有效的A计权声压级估算

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本标准参考了以上标准中护听器SNR的选用计算原则,并应用于隔声罩及隔声间的SNR计算中。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重大分歧意见。

七、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的建议

本标准为安全生产行业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建议通过标准的宣贯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防尘防毒分标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各协作单位的密切配合,谨此表示致谢。

《工作场所噪声防护设施性能和防护效果检测方法》起草小组

2015年11月1日




${replaceHistoryAll}
欢迎来到“我的标准文件服务”!
文件下载至浏览器默认下载目录,请留意
非常抱歉,本网站不提供标准全文下载功能,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标准,谢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下载次数还剩:0
下载记录请前往我的标准-我的下载查看,如下载失败,请勿重复下载,拨打400-602-2562咨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验证码
换一张
还没有一点通登录账号?立即注册试用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0
当前密码* 公司
新密码* 电话
确认密码* 邮箱
确认修改
以上邮箱未通过验证,请点击邮箱验证予以验证。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
换一张
发送密码
风险管理一点通温馨提示,由于您目前正在使用的账号为试用账号,仅能查看部分国家级法规,
如需查看全部国家及省、市级法规,请升级为正式账号。
如需升级账号,请拨打400-602-2562电话问询。
REDC 碳盘查系统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