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2003年发布)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3〕2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3-10-29 【生效时间】 2003-10-29 【关键词】 工伤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

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replaceHistoryAll}
欢迎来到“我的标准文件服务”!
文件下载至浏览器默认下载目录,请留意
非常抱歉,本网站不提供标准全文下载功能,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标准,谢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下载次数还剩:0
下载记录请前往我的标准-我的下载查看,如下载失败,请勿重复下载,拨打400-602-2562咨询。
很抱歉!您的权限不足,请联系我们!电话:400-602-2562或者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验证码
换一张
还没有一点通登录账号?立即注册试用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0
当前密码* 公司
新密码* 电话
确认密码* 邮箱
确认修改
以上邮箱未通过验证,请点击邮箱验证予以验证。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
换一张
发送密码
风险管理一点通温馨提示,由于您目前正在使用的账号为试用账号,仅能查看部分国家级法规,
如需查看全部国家及省、市级法规,请升级为正式账号。
如需升级账号,请拨打400-602-2562电话问询。
REDC 碳盘查系统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