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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1–2013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XX月XX日
目 录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附件B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C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件D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
附件E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G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钢印标志
附件H 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制造监检人员对上述文件和规程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以及主要设计图样与样机的一致性负责。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 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其中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四条 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且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由制造单位和监检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保留总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
型式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与监检机构双方签字的样机图样,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核实图样与样机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制造单位会同监检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三方共同解决。
第五条 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 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应分别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和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七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台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 《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接到制造单位申请后,应当及时监检。
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监检项目不合格、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影响产品重大安全的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监检机构同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同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易纠正;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制造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有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等问题。
第十四条 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监检意见书》未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和反馈,判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检信息上传到http://www.cnse.gov.cn。
第十六条 监检机构在监检的基础上,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中附件C、附件D的要求,对制造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资源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异常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制造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九条 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监检机构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X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同时废止。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
设备类别(类型) |
设备品种(型式) |
设备基 本代码 |
1 |
桥式起重机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4110 |
电站桥式起重机 |
4120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4130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4140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4150 |
||
架桥机 |
4160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4190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2 |
门式起重机 |
通用门式起重机 |
4210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4220 |
||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4230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
4240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4250 |
||
造船门式起重机 |
4260 |
||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4270 |
||
装卸桥 |
4280 |
||
3 |
塔式起重机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4310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4320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
4330 |
||
4 |
门座起重机 |
港口门座起重机 |
4710 |
船厂门座起重机 |
4720 |
||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
4730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4740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4750 |
||
固定式起重机 |
4760 |
||
5 |
升降机 |
曲线施工升降机 |
4810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4820 |
||
升船机 |
4850 |
||
施工升降机 |
4860 |
||
简易升降机 |
4870 |
附件B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
序号 |
监检项目 |
监检类别 |
监检内容、要求与方法 |
|
1 |
1 技术资料 |
1.1 设计文件 |
B |
核查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是否与图样相符。 |
2 |
1.2 制造图样 |
B |
(1)核查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见注)、电气和液压原理图,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核查图样更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核查图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4)核查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图样是否与型式试验样机型式相符,符合制造许可的覆盖要求 |
|
3 |
1.3 制造工艺 |
B |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工艺、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和主要零部件的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核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否符合JGJ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中第五章的要求。 (3)核查原材料及主要零部件进厂、制造过程及出厂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是否齐全 |
|
4 |
2 材料、配套件、外协件 质量 |
2.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
B |
(1)核查进厂材料是否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者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2)
核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必要时应当对材料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
5 |
2.2 材料标记移植 |
B |
查看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标记移植是否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用材相符 |
|
6 |
2.3 材料代用手续 |
B |
主要受力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情况,核查是否有材料代用手续,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
7 |
2.4 配套件 |
B |
核查主要配套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 |
|
8 |
2.5 安全保护装置 |
B |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核查是否有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者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必须带有数显功能。 |
|
9 |
2.6 外协件 |
B |
核查外协件合同(协议)及其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其名称、型号、规格(参数)是否符合规定 |
续表
10 |
3 主要受力结构件 质量 |
3.1 材质 |
B |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材料及材质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 (2)核查焊材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 |
11 |
3.2 焊工资格 |
B |
现场监督从事起重机焊接的焊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12 |
3.3 隐蔽件 |
A |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隐蔽件在封闭前,必须经过监检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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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4 主要几何尺寸及焊缝 |
B |
(1)核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组立)成型后的检验记录,其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查看主要焊缝是否无裂纹、孔穴、固体夹渣、未熔合及未焊透等缺陷,焊缝对口错边量及焊缝布置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同一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应当超过2次,并应当有审批手续 |
|
14 |
3.5 无损检测报告和射线底片 |
B |
(1)核查所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和合格等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 (2)核查提供的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合法有效。采用射线探伤时,监检人员抽查底片,抽查数量的比例不小于该台产品射线检测数量的20%;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必须符合JB/T 10559-2006的验收准则要求;对于不能采用射线和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当有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记录。 |
|
15 |
4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
4.1安全监控管理功能 |
B |
核查大型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控制系统中是否有安全监控管理的相应功能 |
16 |
4.2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
B |
核查大型起重机械的出厂配套件清单中是否有《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12所要求的信号采集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数据存储单元、信号显示单元、信息导出接口单元等硬件设施 |
|
17 |
5 出厂检验和 出厂技术资料 |
5.1 出厂检验记录、报告 |
A |
核查出厂检验记录或者出厂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
18 |
5.2 出厂技术资料 |
A |
核查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要求的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规定 |
|
19 |
5.3 铭牌 |
A |
查看铭牌上的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品种、型式)、型号规格、参数、出厂日期、产品编号、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等内容是否齐全 |
注B-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第十条要求;
注B-2:检验项目中的检验方法为资料核查时,如有必要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现场监督。
附件C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制造单位 |
|
|||||||||
制造许可证(型式许可备案)编号 |
|
联系人电话 |
|
|||||||
制造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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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
|
产品编号 |
|
|||||||
产品类别(类型) |
|
产品品种(型式) |
|
|||||||
产品型号 |
|
监检开始日期 |
|
|||||||
监检完成日期 |
|
|||||||||
监检项目表 |
||||||||||
序号 |
监检项目 |
监检类别 |
监检 结果 |
工作见证 |
监检员 |
确认 日期 |
||||
1 |
1 技术资料 |
1.1 设计文件 |
B |
|
|
|
|
|||
2 |
1.2 制造图样 |
B |
|
|
|
|
||||
3 |
1.3 制造工艺 |
B |
|
|
|
|
||||
4 |
2 材料、配套件、外协件 质量 |
2.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
B |
|
|
|
|
|||
5 |
2.2 材料标记移植 |
B |
|
|
|
|
||||
6 |
2.3 材料代用手续 |
B |
|
|
|
|
||||
7 |
2.4 配套件 |
B |
|
|
|
|
||||
8 |
2.5 安全保护装置 |
B |
|
|
|
|
||||
9 |
2.6 外协件 |
B |
|
|
|
|
||||
10 |
3 主要受力结构件 质量 |
3.1 材质 |
B |
|
|
|
|
|||
11 |
3.2 焊工资格 |
B |
|
|
|
|
||||
12 |
3.3 隐蔽件 |
A |
|
|
|
|
||||
13 |
3.4 主要几何尺寸及焊缝 |
B |
|
|
|
|
||||
14 |
3.5 无损检测报告和射线底片 |
B |
|
|
|
|
||||
共 页 第 页
续表
序号 |
监检项目 |
监检类别 |
监检 结果 |
工作见证 |
监检员 |
确认 日期 |
||
15 |
4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
4.1安全监控管理功能 |
B |
|
|
|
|
|
16 |
4.2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
B |
|
|
|
|
||
17 |
5 出厂检验和 出厂技术资料 |
5.1 出厂检验记录、报告 |
B |
|
|
|
|
|
A |
|
|
|
|
||||
18 |
5.2 出厂技术资料 |
A |
|
|
|
|
||
19 |
5.3 铭牌 |
A |
|
|
|
|
||
记事: |
||||||||
监检: 日期: |
审核:
日期: |
|||||||
注:本检验项目表由监检机构存档备查。
共 页 第 页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 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制造单位接收人: 日期: |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制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制造单位处理后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 制造单位名称 ) :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 日期: (监检机构章) 年 月 日 制造单位接收人: 日期: |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制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单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制造单位处理后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 |
: |
|||||
购买单位 |
: |
|||||
制造许可证级别 |
: |
制造许可证(型式许可备案)编号或取证样机 |
: |
|||
产品品种(型式) |
: |
产品型号 |
: |
|||
设备代码 |
: |
产品编号 |
: |
|||
监检完成日期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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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 检: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章) 年 月 日 监检机构核准证号: |
注1: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份监检单位存档;
注2:本证书真伪在http://www.cnse.gov.cn上查询。
(注3:监检、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或电子签名。本注3不印制)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钢印标志为圆形,样式如下图所示;
(2)钢印标志规格为φ
(3)钢印标志应当工整、清晰。
图G 监督检验钢印标志式样
附件H
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H1 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其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
×××× ××××× ×××× ××××
制造顺序号
制造年份
制造单位代号
设备基本代码
H2 编号含义
H2.1
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通用桥式起重机为“4110”。
H2.2
制造单位代号
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黑龙江某一起重机械制造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890-
H2.3 制造年份
制造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6年制造的则为“2006”。
H2.4
制造顺序号
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6年制造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则编为“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