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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2-06 【生效时间】 2020-02-06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中央高度重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生活必需品供应,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等)是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但也存在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短缺问题,影响流通企业正常营业和保障市场供应。为做好流通企业防护用品保障,促进生活必需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

二、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

三、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流通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把防控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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