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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78)
本公约各缔约国,本着制订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为缔结一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它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保证船上的海员胜任其职责。
第二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之生效的国家;
二、“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
三、“证书”系指由主管机关颁发或经主管机关授权颁发或为主管机关所认可的一种有效文件(不论其名称如何),该文件委派其持有人担任该文件中所指定的或国家规章所规定的职务;
四、“具有了证书的”系指持有恰当的证书;
五、“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协);
六、“秘书长”系指海协组织秘书长;
七、“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与此 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八、“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九、“无线电规则”系指附于或被视作附于随时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的无线电 规则。
公约更多详情见附件。
国际海事组织
1978-07-07
附件:1.英STCW 1978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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